儀器管理制度
- 分類:儀器管理制度
- 發布時間:2021-06-29 14:06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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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測中心工作職責是保證科研、生產、對外服務工作的開展,檢測中心儀器設備由專人管理,實行管理人員責任制。儀器管理責任人(以下簡稱責任人)必須熟悉儀器性能、操作方法及儀器運行的環境要求,正確熟練地操作儀器。
第一條:責任人應保證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行,按要求對儀器設備進行日常保養和維護,并作好保養、維護記錄。責任人每周至少運行儀器一次,并做好使用記錄。
第二條:檢測設備耗材由檢測中心保管,在測試過程中需要更換耗材,請聯系設備負責人,如原子力顯微鏡更換探針,放置于氮氣柜中的探針由檢測中心保管,若需更換請聯系AFM負責人領取探針,夜班更換時請報備。
第三條:操作人員應在使用前對測試設備進行基本巡查,確認設備狀態,若有發現異常,應立即檢查,并與設備負責人聯系,嚴禁設備帶病操作。
第四條:儀器設備不得擅自拆卸或解體使用,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時,要及時報部門領導、分管領導,并及時辦理報修。
第五條:儀器配備的計算機只能用于測試系統使用,不得改作它用,不得進行文字處理,不得上網。
第六條:責任人負責儀器設備所在實驗室的安全工作,做好安全用電用水、防火、防爆、防毒、防污染、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,并保持儀器及儀器室干凈、整潔、衛生。
第七條:儀器配備原則上由儀器責任人親自操作使用,任何其他人員需在中心操作使用儀器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操作,必須嚴格填寫《使用登記表》(設備使用前后狀態正常否、操作時間、人員姓名、送樣來源、數量),操作人負責測試結果的真實、可靠性,數據規范保存(可溯源)。未培訓上機嚴肅批評,對實驗中違反操作程序而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應按價賠償。儀器負責人不知情或知情不報根據情節作相應處理。
第八條:儀器使用人員與儀器管理責任人應履行儀器室的安全、衛生和儀器使用的責任,確保儀器室的安全、衛生和儀器的正常運行,并做好日常使用記錄。
第九條:責任人應及時做好儀器設備的報廢及更新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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